长期以来,在公众眼中,消防系统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灭火救援。然而,在这一看似与腐败无缘的领域正规配资平台app,实则存在不少腐败风险点。近些年,我国消防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是适应时代需求的结果,体现出国家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据业界相关人士介绍,随着机构改革,以往消防系统半军事化管理导致内部监督不足的问题得以逐步解决,国家对该领域的治理与监管正朝着更加现代化、专业化方向转型。
文 | 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曾勋

2018年10月9日,公安消防部队正式移交应急管理部。
从武警序列到应急管理部
时间拨回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的第二项议程,是时任国务委员王勇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王勇表示,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和其他部门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久之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公布。根据《方案》,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将全部退出武警。《方案》提出,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执行灾难救援时,武警是否具有优先和重点动用的法律地位,灾难救援的准备是不是武警部队平时建设的重点内容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武装力量在平时准备时重复建设、针对性不强、专业水平较低,救助时则蜂拥而动、协调较差、秩序混乱、效果不佳。”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所长李卫海表示,在承担灾难救援者的角色方面,武警主体性体现不足。改革后,将有助于武警更主动、有效履行职能。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副教授曹海峰当时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消防部队和森林部队从武警部队剥离,并与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常备应急骨干队伍,是我国应急救援力量走向职业化、综合化和集中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中的一项重大进步。
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公安消防部队移交应急管理部交接仪式在公安部机关楼举行,17万消防官兵集体脱下军装,转身成为行政编制的消防员。
中国的消防现役制起于1965年,在此之前,消防属于公安消防民警队伍。1965年1月15日,国防部、公安部、内务部、财政部、国家编委联合发出《关于公安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全国公安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
此后,全国公安消防民警队伍中小队长(班长)以下人员,都实行了义务兵役制。经过特殊时期的消防军管期后,中央又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至此,整个消防队伍基本实现现役化。2018年原公安部消防局重组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后,标志着53年的消防现役历史正式终结。
发挥消防“垂管”与应急“属地”的双重优势
消防系统机构调整带来了职责变化和管理架构的重构。应急管理部整合了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31个消防救援总队和9个森林消防总队实现统一调度,并接管了航空救援力量,形成覆盖全国的统一指挥体系。如今,在森林火灾扑救中,公众经常能看到直升机群协同作战的壮观场面,这正是改革带来的显著成效。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能力,在应对极端天气、地震、洪涝等复合型灾害时尤为重要。
省、市、县三级机构相应则调整为消防救援总队、支队、大队,实行垂直管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部门虽无隶属关系,但二者联系紧密。
一名省级消防救援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一般会是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一般是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这种设计既保证了专业队伍的独立性,又通过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平级协作机制,确保了跨区域应急响应的协调性。转制后的编制并非简单等同于公务员,而是一种“在职占用、离职不带走”的特殊行政编制,既保留了队伍的稳定性,又避免了编制资源的固化。
“消防部门的垂直管理保障了消防救援队伍的专业能力、快速反应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能力,尤其在应对重大跨区域灾害时至关重要。同时,也避免了在执法中可能遇到的地方干预。而应急管理部门属地管理的优势是,能更好地整合本地一切可用的资源和力量,协调各个政府部门,形成应对灾害的合力。二者的合作是实现‘防救结合、高效救援’的关键。”某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很多省份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的战备基础,建设全省统一的作战指挥平台,实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的信息互联互通和指挥调度,加之两个部门在人事安排上重叠,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安排,极大地促进了高层协调和决策效率,有利于发挥消防救援部门“垂管”与应急部门“属地”的双重优势。

应急管理部整合了消防救援局和森林消防局,31个消防救援总队和9个森林消防总队实现统一调度。
一名业界人士告诉记者,机构的变迁还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中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2019年《消防法》进行修订,目的就是巩固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成果。修订后,原消防救援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这种职能划转实现了“审验管”分离,使消防救援机构能够更专注于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管,职责分工更加清晰科学。
构建消防系统内外监督新格局
消防救援队伍虽然脱离了武警序列,但仍保留着鲜明的军事化特征,最直观的是消防救援衔的设立。这种衔级制度既保留了等级体系,又体现了职业特性。在日常管理上,消防站点仍实行营区站岗执勤制度,主官配备政委或教导员,准军事化管理确保了队伍在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时的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消防员虽然不再是现役军人,但仍保持着严格的纪律要求。比如,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制度,营区门口有专人站岗执勤,日常训练强度与现役时期相当。
一名市消防支队的工作人员表示,职业化改革带来的优势正在逐步显现。过去,一名消防员从入伍到具备基本战斗力需要大半年时间,而两年服役期意味着刚成熟不久就要离开。现在,消防员可以长期服役,专业经验得以持续积累。
机构改革同样也会带来监管和治理的新问题。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划归住建部门管理,监管由相关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实际操作中,消防审批、验收经常会牵涉多个部门。
律师邹新(化名)向记者介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住建局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消防队则主要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已建成的建筑物或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火灾。住建局消防审批的结果文件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队的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两个部门的职责衔接尤为关键,虽然制度设计上希望形成监管合力,但在实践中,职责边界模糊、信息共享不畅、技术标准协调不足等问题,确实可能留下监管空白。”邹新表示,比如,针对“九小场所”的消防监管主体不清问题,以及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不明等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有的地方确实也出现过推诿扯皮、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此外,在审查验收环节徇私谋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现象时有发生,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还需持续发力。
某省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省消防总队和市级的支队在内部设有纪检督察室、审计处或审计室,负责内部监督和审计,派驻纪检监察组则负责应急管理厅的综合监督。在市级层面,消防支队属于市政府办综合监督的单位,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整改措施落实,强化对消防支队的监督。
某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长向记者透露,虽然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为应急管理局的党组成员,但是其主要工作在队里,很少到局里,且由于消防救援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其人、财、物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管,同级的政府办纪检组对消防救援支队的监督缺乏抓手,成体系的监督体制机制还没有建立,监督力度相对较弱。
记者了解到,目前消防救援系统的腐败风险点主要集中在装备采购和人事管理等领域,消防装备采购是资金密集领域的典型代表。这些巨额采购本应用于保障消防战斗力,却在个别消防部门沦为权力寻租的“富矿”。
“个别基层消防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在招投标和采购时走的‘路子野’。人事管理与调动方面,在人员招录、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中搞‘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的现象也偶尔有发生。”上述省纪委监委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表示,“部分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与实际需求有差距,内部监督弱、外部监督虚的情况还存在。”
随着消防系统反腐的深入推进,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消防管理体制正在形成正规配资平台app,一系列深度整治措施已陆续出台,推动消防事业向着更加专业化、现代化、廉洁化的方向稳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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